2009年4月27日星期一

罪案苦主终是苦

董总主席叶新田被林姓青年打得鼻血长流,小案大新闻,如今总算“告一段落”了。打人的罚款六千大元,另监禁两天意思意思,适逢周末,当天就回家了,希望没有留下记录。这样的处置,算是情理兼顾了。


法庭案件当然轮不到我呢喃,但其中有令我眼睛发亮的一点,忍不住要多嘴,即是那罚出来的花花绿绿六千元,它应该益到谁?


照理说,受伤入院的是叶庄主,他总得花点汤药费,而且出血太多也得补一补,所以罚款应归叶庄主,虽然他绝无此意,因为他有钱买新田(所以我叫他庄主),但他有钱是另一回事,该拿的还是要拿。


然而在实际操作上,罚款都给官府拿了。这是什么道理?官府又没有受伤入院,也没有流鼻血,却平白拿汤药费,真是说不过去。


受害人吃亏,官老爷受益,例子随处有,以上所讲的,是定了案的小案,还有比较大但是未定案的,譬如:


吉隆坡有一宗奇怪的绑架案,“绑匪集团”竟是一家男女老幼17口,可说是世上最“乌合”的集团了。他们轻易地绑架了一名小童,并成功获得100万元赎金。钱到手之后,痛快地挥洒,买车,买金,还债,几天之内就花得七七八八,警察只起回三成。


如今,警察准备动用洗黑钱的法律,把他们的财产全部充公。


我的眼睛又亮了。充公的财产又落入谁的口袋?不用说,当然是没入公家。


消息说,肉票的家庭为了筹措100万,东借西借,搞得满身债。眼看着充公的得来的钱又归官府,肉票一家真是你苦没我苦的“苦主”了,而官府方面则又有理由庆祝一番。


还有更大的一案:


北海那个煤气厂爆炸案,炸死两个人,烧毁了六间店,损伤了另35间。


报上说,厂主如果违法罪成,可能被罚25万元。


你当然猜到,我的眼睛又发亮。25万,官府又富了,可怜那些遭受池鱼之殃的店家。


一部刑事法,讲的都是罚、罚、罚,剑气森森,保证官府财源广进。


潮流兴喊改革,我们也跟风,希望有一位法律改革家从天而降,提出一部新的《刑事(赔偿)法典》来,每章每节谈的谈的都是赔、赔、赔,政府只是主持正义,绝不从中湿脚,如此一来,法律是多么温馨,多么令人爱。

1 条评论:

匿名 说...

叶新田挨揍的小案件了断了
受害和加害两方怨怼应平息
罚款六千看来经过专家精算
既然没入公家就要冾到好处
罚得过高又怕落得颗粒无收
为了旱涝保收只好舍弃公平
······

谨向呢喃张老致意!